邓紫棋解约风波:钱本是泡沫,如果能够看破,有什么难过?
第2294期文化产业评论
邓紫棋最近又因为道歉登上热搜了。道歉的背后,是她与其经纪公司11年的相爱相杀画上了句号。明星与经纪公司的关系,向来复杂。但总结起来:和谐的关系都一样,撕破脸皮的各有各不同。细数艺人与经纪公司的“情感”破裂案例,我们不禁要问:艺人与经纪公司有没有可能各自谈钱也不伤感情?
作者 | 刘海
来源 | 文化产业评论
编辑 | 李姝婧
邓紫棋又道歉了,距离上一次道歉,已经过去了6年。
2013年被前辈甄妮炮轰“对长辈不打招呼,没礼貌没家教”,迫于压力公开道歉。而这一次道歉,更多是对解约之后的一种释然——完成解约之前原定的八场演唱会。邓紫棋与蜂鸟音乐11年的相爱相杀至此应该画上句号,即便其经纪人张丹放话“法庭见”,不过是另一场不欢而散。
明星与经纪公司的关系,向来复杂。但总结起来:和谐的关系都一样,撕破脸皮的各有各不同。前者如李宇春和天娱,王菲与银鱼,后者如火箭少女和麦锐,林更新和与唐人。明星的成名之路不易,少不了经纪公司的包装和宣传,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“造星”,从这个角度来看,成名的艺人的确有理由“反哺”背后的东家,但事情往往不会如此简单。
细数艺人与经纪公司的“情感”破裂案例,我们不禁要问:艺人与经纪公司有没有可能谈钱也不伤感情?
明星和经纪公司的“撕扯”史
其实,明星与经纪公司不愉快“分手”的案例,由来已久。从湖南卫视的“超女”和“快男”时期就已经沸沸扬扬,其中以乐坛和影坛最为典型,比如湖南的天娱传媒、上海唐人影视、香港的星辉公司、TVB等。
蒋劲夫与唐人影视
2015年9月,蒋劲夫在个人微博上单方面宣布与唐人影视解约,一个月后,更是一纸诉状将唐人影视告上法庭,要求解约。其父亲在回应中表示,解约原因包括唐人方面克扣片酬,违背艺人意愿制造补充合同,包装宣传资源分配不公等。此案经过整整一年两次审理,法院最终判决蒋劲夫败诉。法院认为,蒋劲夫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合约的权利,判决后仍属于唐人旗下艺人,并且未经唐人允许私接作品拍摄,赔偿唐人影视200万,直到2018年4月宣布赴日本留学,合约到期。
王菊与英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
2018年7月18日,英模发表公开声明,针对近日网上有不少关于“王菊小姐并非英模公司的独家签艺人”“王菊小姐公开招募经纪人”等不实言论,英模特此声明:与王菊的合约到2026年到期,将负责王菊有关时尚、综艺、影视等方面的业务。没想到第二天早上,王菊工作室就发布反驳声明:与英模签署的经纪合约,只是为参赛而履行的手续,王菊没有进入101团队,合约缺乏履行的基础,只是英模“利用热度赚快钱”,二者经纪合约到此为止。
尚雯婕与天娱传媒
2006年,尚雯婕一路过关斩将,拿下当年的超女总冠军,一时风头无两,但也仅隔一年之后,就向天娱提出解约,在当时可谓是娱乐头条。天娱方面也不甘示弱,直接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书面申请,要求尚雯婕赔偿违约金800万元人民币。虽然最后尚雯婕如愿以偿离开天娱,签约华谊,但过程并不愉快,尚雯婕本人坦言:“我输得很惨,为此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。”
盛一伦起诉乐漾影视
2016年12月12日因《太子妃升职记》而红遍全网的盛一伦,将乐漾影视上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。理由是:他先后接拍了《上古情歌》《漂亮的她》《将军在上》等23部电视剧及广告。拍摄方给乐漾影视公司支付了片酬3710余万元,在扣除成分税费和相应分成比例后,自己理应得到1794万元,但公司仅支付了仅支付743余万元,不仅与此前合同约定的片酬不符,还未经其同意私自更换经纪人,因此向乐漾影视索片酬1051.5万元。乐漾影视则发声明称,艺人盛一伦严重违反经纪合同,单方面提出解约,公司已正式向朝阳法院起诉。
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
2018年 4月26日,蔡徐坤将自己的经纪公司上海依海影视文化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演艺经纪合约。提出的解约理由有三条:没有更多的优质演艺活动机会;公司没能力履行合约;签合同时自己未成年,合约不生效。2019年2月19日,法院宣判蔡徐坤与其经纪公司合约解除,并驳回上海依海影视文化的全部诉求。
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,我们姑且以湖南卫视“超女”作为案例起点,选取19个典型的解约案例(基本覆盖2000年——2019年),看看我国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相处模式,关系又如何破灭。
盘点这些解约甚至对薄公堂案例,可以发现:明星与经纪公司是合作,更是一种博弈。究其解约原因,或许像马云所言:“员工的离职原因林林总总,只有两点最真实:1、钱,没给到位;2、心,委屈了。”更确切地说,其实是艺人对话语权的争夺。
为何不欢而散?相处方式很重要
经纪公司的本质是什么?是艺人背后的操盘手。一个艺人从岌岌无名到大红大紫,从衣食住行到筹谋规划,光鲜亮丽的背后,都需要经纪公司的运作和投入。长此以往,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就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相处方式,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,有三种模式:
压榨型关系
经纪公司垄断所有宣发资源,决定艺人上升速度,艺人一言一行都必须听从经纪公司安排,经纪人地位强势,不容置疑。利益分配上,经纪公司占据70%甚至更多,而艺人到手的片酬,不仅要扣掉税费,还有化妆、服装、安保等开支,所以处于压榨关系的艺人其实收入不多。前EXO成员黄子韬和韩国SM公司的合约结束之前,不仅到手分成不足30%,其父亲更是在微博里透露,称公司给黄子韬压了太多工作,导致长期艰苦训练伤痕累累。
为了防止艺人大红后解约,经纪公司通常会给刚入行的新人签订一些“霸王”条款。比如一些无良经纪公司往往会指明使用“分期付款”的方式支付报酬,等到项目结束,艺人通常因为各种原因收不到“尾款”;签约时间五年起步甚至更长,艺人日后想要维权,成本及其高昂。
蔡徐坤与前经纪公司签署的合约中明确写道:”蔡徐坤通过偶像综艺《星动亚洲》出名,后签约其衍生的SWIN组合11年,前三年三七分账,公司占七成;后三年四六分,公司占六成;到第七年才五五开。时隔一年,违约金由每年三百万变为每年三千万,赔偿金八千万另计。”按照这个合约,假如蔡徐坤违约的话,赔偿金额大约在三亿左右。
委托型关系
我国《经纪人管理办法》对于经纪公司、经纪人作了法律上的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经纪人,是指在经济活动中,以收取佣金为目的,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、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。”处于这种关系的经纪公司,本质上就是一个中介结构,主要为明星提供代理等服务,增加艺人的曝光率,以此提高佣金收入,双方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对方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。经纪公司的任务是代理明星、艺人、演员寻找各种工作机会,帮助他们洽谈各种合同,比如演出合同、代言合同、广告合同等等。
以委托为出发点的合约关系,其实对签约双方都是一场博弈,对艺人来说,忌讳合同中出现“独家签约”等字样,而对经纪公司来说,也会明确禁止艺人私下承接商业活动和单方面宣布解约。所以在2013林更新起诉唐人影视案件中,虽然林更新赢得官司,实现解约的愿望,但也赔付唐人影视195万。当然,对艺人而言,委托关系其实是多了一层权益保障,如果出现经纪公司强势“雪藏”艺人情况,则可以经纪公司无力履行委托义务为由提出解约。
股东式关系
通过上述分析,可以发现对于一些当红艺人,委托关系下解约成本其实不高,经纪公司为了稳住这些艺人,通常采用合伙人关系,这种关系核心理念是“资源共享”。具体表现为:明星持股经纪公司,建立资本联结,高价收购明星的空壳公司,并且要求业绩对赌等。
比如唐德影视估值7亿,收购范冰冰没有实际业务的爱美神,暴风科技10.8亿元收购刘诗诗和赵丽颖控股的稻草熊影视公司60%股份,但稻草熊原有股东刘小枫、刘诗施、赵丽颖需要做出业绩承诺,稻草熊影业2016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,2016年度和2017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2.4亿元,2016年度、2017年度和2018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4.36亿元,如上述目标未遂,那么三人要进行部分补偿。
同时,股东关系下经纪公司处理艺人业务不再是“点对点”,而是流程化、规模化和体系化,经纪人只是公司运作机器下的一颗螺丝钉。既避免了经纪人离职带走艺人风险,也免去所谓“一哥”“一姐”之争,鹿晗,宋佳、文章、朱亚文、张雨绮等知名艺人与经纪公司就是这种相处模式。
贪钱也不伤感情:双方如何求共赢?
对比上述三种相处模式,压榨关系下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相处注定不长久,甚至不欢而散,而纯粹的委托关系下,经纪公司更多是待币观察,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,股东关系只适用那些当红艺人。笔者认为不必完全受制于上述三种相处模式,艺人与经纪公司也可以双宿双飞,合作共赢,具体来说,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:
其一,经纪公司要构建多元合作方式。
针对新人和当红艺人实行不同经纪人制度。这方面不妨借鉴日韩的产出型经纪制度和欧美的CAA制度。日韩的产出型经纪旨在培育新艺人,典型如日本杰尼斯事务所,以“造团”形式推新,当“团战”达到一定的影响力,可以拆分独立发展,获得更大的市场资源。国内成功案例如TFboy。而欧美的CAA制度,主要是针对单个有影响力的艺人,为了维系合作关系,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,需要实行项目化管理,促使“育人”“用人”和“推销人”分离,对造星的各个环节实行“工业化流水线”式的专项细分,明星在接戏、广告代言、媒体宣传、个人定位等方面由专业人才规划安排。
其二,摆脱“消耗艺人流量”的“赚快钱”方式。
积极利用明星IP特性,推广艺人及其文化产品价值。华谊总裁王中磊认为:“明星IP化最直观的就是明星影响力可以在多个出口变现。能在多个内外部平台上聚合丰富的资源打造出以明星为内核的IP产品矩阵。”。以艺人IP为核心,依托粉丝经济优势,在文学、影视、音乐、游戏、动漫等领域实现IP跨界运营。
其三,艺人自身要遵守契约精神,把经纪公司当作利益共同体,培养平等合作意识。
艺人与经纪公司可以说是一荣俱荣,一损俱损,追求更大得空间和利益当然无可厚非,但也要考虑到经纪公司得投入产出,一个艺人要获得长足发展,必然注重“德艺双馨”,而契约精神就是“德”之表现。就像某经纪人所言:“相信每个艺人都有自己的想法,但从行业的角度看,纵观娱乐圈的明星,能红的都是与团队‘常情’的人,如周润发、梁朝伟、王菲等等。那些总是‘跳槽’的人,其发展或多或少会受阻碍。”
其四,加强行业规划建设,配套法律亟待完善,实现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双向约束。
我国现行的明星经纪人制度中,最新还是2003年制定的《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》,一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应对形形色色合约纠纷,2018年的“天价合同”事件可以说某种程度影响经纪人制度,但还远远不够。只有逐步完善艺人经纪制度,新人合法权益受损才有法可依,艺人大红单飞时,经纪公司也可以追索投入的资源,及时止损。
唐人总裁蔡艺侬曾感叹到:“这个时代,光靠感情是留不住人的”,想来的确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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